“赵人方与公”秦汉间,尊称人多曰“公”有以官名称公者,如《曹
“赵人方与公。”秦汉间,尊称人多曰“公”。有以官名称公者,如《曹参传》中之秦监公是也。有以土人称公者,如高祖为沛公、胶西有盖公是也。有以县令称公者,如曹参为戚令,曰戚公;夏侯婴为滕令,曰滕公;王武为柘公是也。此“方与公”,亦以县令而尊称之耳。孟说非也。
《任敖传》
“以淮南相张苍为御史大夫。”《史记》周昌、任敖、申屠嘉皆附入《张苍列传》中,通首以苍为主,而以昌敖等事纬之。《汉书》既各为标目,昌与敖各为立传矣,而乃以苍事入敖传中,斯为不伦。
《申屠嘉传》
“嘉谓长史曰:‘吾悔不先斩错,乃请之,为错所卖。’”师古训先斩而后奏,是以“乃请之”属上为一句读。今按,当断为二句,言悔不先斩而乃先请,出于下策,致为所卖也。《史记》作“乃先请之”,是分为二句矣。
赞。“张苍文好律历。”师古训为名好律历,殊为不词。今按,“好”者,“学”字之误。《史记》本作“文学律历”。《汉书》偶有讹字,师古不及纠正之耳。
《郦食其传》
“为里监门,然吏县中贤豪不敢役。”当云“为里监门吏”。班固书误倒写“然”字于“吏”字上。《史记》不误。
“项王迁杀义帝,汉王起蜀汉之兵击三秦出关,而责义帝之负处。”宋祁曰:“或无‘负’字。”愚按,或本是也。此涉下杀义帝之负句而误耳。《史记》无“负”字。
《陆贾传》
“谓其子曰:‘与女约:过女,女给人马酒食极饮,十日而更,所死家,得宝剑车骑侍从者。一岁中以往来过他客,率不过再过,数击鲜,毋久溷女为也。’”《史记》云:“一岁中往来过他客,率不过再三过。数见不鲜,毋久溷公为也。”国藩按,他客,谓亲族僚友也。“数见不鲜”二语,贾与他客约之辞。上文六语,贾与其五子约之辞。与五子约称曰“女”,与他客约称曰“公”,区以别矣。孟坚改为“数击鲜,毋久溷女”二语,并此亦似与五子约之辞,此孟坚未深究子长之文义而改之也。又“过他客,不过再三过”者,贾常传食于其子,故无暇过他客也。孟坚改为“以往来过他客,率不过再过”,似贾在他客处往来之时多,而其诸子处反仅再过矣。此又与子长之文意相戾也。
《淮南厉王传》
“而杀列侯以自为名。”自为名者,自以为报母仇以孝为名也。
“大王欲属国为布衣”。“属国”云者,以国属之人,而不复欲自有之也。
《衡山王传》
“王日夜求壮士于周丘等,数称引吴楚反时计画约束。衡山王非敢效淮南王求即天子位,畏淮南起并其国,以为淮南已西,发兵定江淮间而有之,望如是。”按,“数称引吴楚反时计画约束”者,壮士等之所称引也。“衡山王非敢”以下,“而有之”以上,皆壮士等私相计画之辞。“淮南已西”云者,言淮南王起兵西入长安,则衡山王发兵定江淮间,据淮南王之地而有之。淮南朝发,则衡山夕起。庶不为淮南王所并也,所望不过如是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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